企业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支付

时间:2022-12-14
浏览量:748

一、工时种类及适用岗位


工时种类包括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缩短工时、计件工时。


标准工时

1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综合工作时

2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

3


法条链接: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计算


加班的定义:

1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加班分为三类: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上班和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

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

2


备注

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企业规避加班费成本的途径


1.正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对于季节性生产和比较特殊的行业,企业通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有效控制加班费用开支,把加班时间平摊到淡季和其余空闲时间中。因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只有在法定节假日才需要支付加班费,其他时间不存在加班。

2.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通过加班审批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控制加班,还可以控制实际未加班而需要支付加班费情况的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以考勤记录显示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时,若用人单位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则单位可以以未经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3.实行复合式工资结构,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单位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项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保持一致。


4.优先选择调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有权安排劳动者调休还是选择支付加班费。

5.制作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

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需要明确反映出劳动者当月的加班工资,并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劳动争议案件中,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未在工资支付凭证中反映加班工资的话,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单位将处于被动地位。

6.加班和绩效挂钩

为了避免员工出现磨洋工的情形,可以将加班与部门、个人绩效挂钩,加班超额部分将从部门、个人绩效中扣除,由此来控制加班申请。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