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无论是业主单位还是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工程承包等业务的开展上,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故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极大的要求。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短期支付结算工具,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不等的承兑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支付时间,缓解业主和施工单位资金压力,节约资金使用成本的同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基于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广泛运用在建设工程领域。但随着房地产企业的不断暴雷,建设工程领域资金的大量断裂,近几年商票纠纷呈井喷式爆发。下面笔者就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商票问题,浅析如下:
一、商票纠纷中应注意“五期”问题
一为提示付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二为持票人被拒付后的通知期。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前手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为拒付后的追索期,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故持票人的追索期限为六个月,如在六个月期限内为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四为追索后的再追索权期,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应注意,再追索权起算点有二,一是清偿日,二是被提起诉讼之日。
五为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限。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关于票据到期被拒付后,票据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
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当然可以基于票据权利向出票人、承兑人、前手主张相应的权利,那么持票人是否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呢?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票据是一种支付方式,在票据背书转让后,应先行使票据权利。此外,交付票据就相当于已完成支付义务,相应的付款请求权消灭,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参考判决书:(2020)川01民终12174号、(2021)川01民终3006号。
观点二认为,在票据未能承兑的情况下,权利人既是票据的持票人,也是基础法律关系中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故持票人既可以以票据关系主张权利,又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参考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2021)豫民申7901号。
而观点二也是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在大量房地产企业爆雷的情况下,如持票人以票据关系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权利,即使案件胜诉,也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基于此,实践中许多持票人会选择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权利。
笔者由此思考,在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后,相应的票据权利会因持票人怠于行使而丧失,在此情况下背书人在承担基础法律关系的责任后,本应享受的票据权利应如何维护?持票人是否属于重复享受权利?
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形式是否应局限于电子形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票据的形式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纸质形式,自2018年以来电子商票快速发展,目前实践中所遇到的票据纠纷大多数为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相较于传统票据来说,交易更为便捷、业务开展更为完整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纸质票据的交易风险。
《票据法》第十七条:“(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但是对于追索权行使的形式,《票据法》并未作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是通过电子商票系统进行追索,有的则是通过发送律师函或者直接起诉的方式进行追索。那么通过发送律师函、追索通知书、邮件甚至于直接起诉等线下方式进行追索,是否属于有效追索?未通过电子票据系统进行的追索是否会丧失票据的追索权?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发送律师函或直接起诉的行使进行的追索不是有效的追索。参考(2021)粤03民终11510-11521号、(2023)赣05民终26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从《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的适用、电子票据线下追索是否满足票据的要式性、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观点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并非是票据行为效力的限制性规定,通过发送律师函或通过直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索权,应当认定为追索行为合法有效。参考(2023)沪74民终298号、(2023)辽03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票系时代发展和市场需要所衍生的产物,便利的同时也存有较多的风险。随着票据案件的大量爆发,许多现有票据纠纷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司法实践有较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就票据纠纷起诉或者应诉时,可通过检索同地区的判决文书,确定案件思路。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实质是以出票人的信用作为背书,受市场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不可控因素。故我们在收取或者签发商业汇票时要做好尽职调查,并在合理期限内,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