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悦评论|浅析借贷式诈骗的司法认定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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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借贷性诈骗和民间借贷多有相似之处,我们需要进行一定的甄别。在融资过程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 一旦出现损失,则可以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从而通过选择不同的路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01

借贷性诈骗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不作为行为:

1、隐瞒真实经济状况

01 巨额外债:

多数诈骗犯罪嫌疑人在向被害人提出借款请求前,已经存在大量无法归还的应还账款。

拆东墙补西墙。

案例分享1  吕某某诈骗罪: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刑初18号2000.09.27.

其中吕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系借款,其当庭供述其于2016年已身负巨额外债,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每年仅有十几万元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其仍然大肆向多人借贷大额款项的行为属“借款型诈骗”,仍然构成诈骗犯罪。

案例分享2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刑初229号2020.11.25.

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赵某、吴某1交往前后,被告人的财务状况可谓债台高筑。

无稳定收入来源、没有工作以骗养骗,庞氏骗局,空手套白狼。

案例分享: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刑初229号2020.11.25.

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赵某、吴某1交往前后,被告人的财务状况可谓债台高筑。

02 借款时隐瞒真相

案例分享: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刑初229号2020.11.25.

其中被告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财产状况,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以药店经营等为由向三名被害人借款,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作为行为:

1、虚构事实的表现手段:

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相信有可靠的投资项目,从而使其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

案例分享:杨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0702刑初55号2021.10.14.

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十、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向沙某谎称做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高利息回报为诱惑,向沙某借款31000元,沙某发现被骗经多次催促,杨某还款6500元。

2、无理处分财产的表现手段:

并未对借贷资金进行妥善保存,并未合理投资,导致所借资金无法归还。

案例分享1:王某某诈骗罪,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5刑终163号2021.08.30.

其中王某某采用隐瞒借款真实意图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将其用于赌博活动,造成数额特别巨大资金不能返还。

案例分享2:孙某某等人一审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初44号2020.12.21.

其中孙某某因赌博而与孙书菊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将钱款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且在案发后指使孙书菊承担罪责,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与孙书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02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 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企业主和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切记不能刻意隐瞒债台高驻的事实,更不可以采取虚构财务报表的行为。借款时不能谎称投资项目等问题。借款资金也不应用于挥霍,妄想通过股票、赌博等行为来“翻身”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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