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悦评论|本可以赢的官司为什么输掉?

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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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这个称谓来源于古代,具体朝代已不可考,但顾名思义,官司,官者,乃指官府,古人要告状,必须先到衙门口击鼓,因此又称“打”。打官司,意思就是到官衙门口打鼓(起诉),请求官府(法院)对自己的案子予以管辖、评判。


现在,“打官司”用法律术语表示就叫诉讼。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程序为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活动。


在我国,根据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以及案件性质,把“打官司”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无论哪种诉讼,都必须经过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包括了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官司”输赢是每一个“打官司”的人最关心的问题。有些官司本可以赢,可是结果为什么输掉呢?许多人不得其解。下面我们就几个亲身经历的民事案件,来聊聊这个话题。


其实,“官司”输赢决定于“起诉”“审判”两个阶段。

首先,在起诉阶段,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被法院裁定驳回,需要注意和避免:

1、管辖法院选择错误;


2、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3、设置有前置程序的案件,如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等;


4、诉错、诉漏主体,遗漏共同被告等,即使胜诉,执行难度也很大;


5、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简单讲,就是在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去请求法院保护你的权利,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限去请求,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属实,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其次,诉讼请求是非常关键的点。

诉讼请求,顾名思义,就是这个官司你想申请维护什么权益。这个很有可能是决定案件走向和结果的关键点。下面就是三个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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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张某于2022年1月入职A公司销售部门,月薪2万元,因业绩不佳,A公司人事经理于2022年9月通过微信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31日,通知其尽快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自认为平时工作没有考勤记录,并且还继续与A公司直属上级保持联系,偶尔还有交流工作,因此一直不办理离职手续,于2023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请求为:请求A公司支付其2022年10月至起诉之日的工资。后经仲裁裁决,张某败诉。可是,同样是这个案件,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张某如果诉讼请求改为: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果可能就大不相同。从一个输的官司就会转变为可以赢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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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李先生与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经查,该房产被告就没有办理过产权证。法院以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过户为由,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来经了解,被告之所以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是因为房价上涨而想毁约,故意不去办理。这是本案非常关键的事实,但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根本没有提及这个关键事实,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未提到。如果李先生和其代理律师能在起诉前就把这一事实作为争议焦点,那么,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就不会是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结果因为诉讼请求不具有可执行性而败诉。即使上诉,结果也是一样的。只能改变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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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原被告原本是一对闺蜜,被告看着原告的项链比较好,刚好自己要与相亲对象见面,就借去戴一下,没想到不小心给丢掉了。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自己的结婚项链。被告当庭表示,项链已经丢了,愿意进行赔偿,可是原告认为项链是结婚信物,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一定要被告返还原物。法官当庭向原告释明,在原物不能返还的情况下,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仍然坚持要返还原物,最后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原物已经丢失,判决返还原物无法执行。明明是可以打赢的官司就这样输掉了。

最后,无论是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不要主动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

“假话全不说,真话不全说”,这是已故国学大师季羡林老先生提倡的一种处世原则。他这句话是鼓励人们真诚待人,不使用欺骗手段,避免说假话,用真诚获得信任。而这句话用在法庭上再合适不过。这不是倡导大家摒弃诚信,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维护己方的利益。因为自己的主动承认而造成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起诉状的事实部分承认已收到部分货款,但庭审质证中,被告并没有已付款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当庭否认起诉状中承认过的已付款数额。所以,起草起诉状一定不要贸然认可某项事实,对于不确定的事实或者不清楚的事实,待质证完后再作陈述或补充。


再如: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关键证据是复印件(其实原告手里就没有原件),但被告在答辩阶段认可了该事实,或在质证阶段认可了对方主张的该事实。


关于证据提交方面,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仔细研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或是被告不仔细探讨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把一些不该提交的证据提交了,使得本来能赢的官司输了。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抵押合同纠纷就是如此,我方代理的是被告。在看到原告提交的几份证据时,发现该证据中有两份材料与其主张的事实相互矛盾,质证阶段请原告解释,而原告对此矛盾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就因此原因,使得原告本来能赢的官司就这样输了。我方作为被告代理人都替原告感觉惋惜。


本可以赢的官司为什么输掉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有的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还买了很多法律书籍自己看,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得一塌糊涂。可能这些当事人最终也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法律的条款确实都是一样的,但如何运用,如何找到对己方有利的关键切入点,以及围绕这个关键点所做的搜集证据等准备工作,这是决定官司输赢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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